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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瑞律师 韩瑞律师,女,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至2015年底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期间受淮阳县司法局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委派代表淮阳律师进驻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四年,任河南泰美斯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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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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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案的定性分析

网上流传的一个“二维码”被调包的案例成了目前大家讨论的热点,参与讨论的学者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构成诈骗罪,另一派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个难得的周末空闲的时间,我也来谈谈对该案定性的认识。

1、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一个欺骗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或者让人获得财物,被害人因此遭受财物损失。

盗窃罪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物占有人不知情时,秘密(相对于财物占有人)窃取别人占有财物,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让对方对自己面对的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并支配了自己的处分行为。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对自己的财物进行错误处分导致财物损失的是诈骗罪,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处分行为而遭受财物损失的属于盗窃罪。

2、该案中,被骗者存在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小偷”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

该案有两方被骗者,第一方被骗者是店主,第二方被骗者是该店的顾客。首先,我们看看店主是否存在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小偷”将店主的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店主误以为自己平时收钱的二维码就是此时被小偷调包以后二维码,用小偷的二维码收取货款,从而将自己的应收取的货款错误的处分到小偷的帐户中去。这里,店主显然是因为错误行使了自己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从而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损失。

其次,我们看顾客是否存在财产处分行为?顾客从该店购买商品后,原本是想将货款支付给店主,顾客误以为店主提供的二维码是店主自己的,所以通过店主提供的被“小偷”调了包的二维码支付了货款。顾客是基于对二维码的错误认识,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

该案中,店主和顾客都基于对二维码的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显然小偷的行为不属于盗窃。

3、该案中“小偷”的行为并未侵犯财产占有权,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客体,是对方对财物的占有。盗窃以侵犯对方对财物的占有为要件,该案中“小偷”的行为侵犯了店主或顾客的占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店主在出售货物后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债权。店主在具体收到顾客支付的货款之前,并未形成对该财物的占有。该案中店主基于对二维码的错误认识,要求顾客通过二维码直接将货款支付到了“小偷”的帐户上,至始至终,店主都未实际占有顾客支付的货款,因此,“小偷”的行为并未侵犯店主的财产占有权。

其次,“小偷”的行为也未侵害顾客对财物的占有。顾客基于对二维码的错误认识支付购买商品的货款的行为,是对自己财物的处分行为。支付商品货款的结果是顾客想要达到的目的。顾客通过店主提供的二维码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因此,小偷调包二维码的行为也未侵犯顾客的财物占有权。

所以,该案中“小偷”的行为未侵犯任何一方对财物的占有,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该案中,“小偷”对店主收取货款的二维码调包后,让店主对收款的二维码产生了错误认识、让顾客对付款的二维码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让店主和顾客两方均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小偷”的行为属于以调包二维码的方式进行诈骗的双重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为何平时的调包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该案中“小偷”对二维码进行调包的行为为何变成了诈骗行为呢?原因很简单,平时我们认识的调包行为都是直接针对财物进行调包,那是属于以秘密方式窃取别人财物的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该案中“小偷”调包二维码对店主的二维码这个客体本身来说确实也是窃取行为,但此时“小偷”对店主的二维码进行调包,并不是为了得到店主的二维码。因“小偷”对店主的二维码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小偷”调包二维码的行为并不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另外,二维码本身并不值钱,就算小偷也将店主的二维码占为已用了,也达不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所以该案没有构成盗窃罪的基础。

“小偷”调包二维码的目的是为了让店主和顾客对二维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店主和顾客都误以为“小偷”的二维码所针对的账户是自己财产处分的目的账户,从而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所以“小偷”对二维码进行调包的行为是诈骗罪中的实行行为,“小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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